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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广发办字(2001)1520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构建科学、高效、繁荣的广播影视节目市场,目的是对我国广播影视节目资源进行整合,促进广播影视节目流通,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利于推进先进文化的广泛传播,有利于让更多代表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优秀作品走向世界。

  二、在北京建立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控股管理,吸纳电影集团、省(区、市)广电集团参加。同时在上海广东辽宁陕西四川等省市建立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建立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宗旨是:(1)建立固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场所和交易网络,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交易提供综合服务;(2)优选节目,建成全国或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检索目库,提供丰富、优化的节目资源信息;(3)搭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国际贸易,推进中国广播影视节目外销;(4)承办各种相关商务活动或会务活动,成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的综合服务中心。

  四、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是:(1)通过提供影片(35毫米、16毫米影片)、CD、VCD、DVD、CD-ROM、电视播出、卫星播发、互联网传输等多种载体权益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开展规范化的服务,促进中央和地方媒体之间的节目交易交流,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2)代理发行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3)设立常年固定交易场所,建立网络系统交易平台。
  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除上述经营范围外,还负责统一引进、代理发行进口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重要国际比赛电视节目版权等国外精品广播影视节目。

  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在法律政策的保障下,依据题材规划、拍摄管理、播出审查,进行广播影视节目的电子化版权登记,制定透明、合理的收费价格,建立传播健康精神文化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交易者提供节目存储、广告宣传、经纪代理、传输复制等有偿交易服务,推动交易中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六、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公司》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管理章程。

  七、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实行有偿和无偿两种运营模式。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其他服务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场内节目交易行为,按照进出口额、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登记收费;对提供的节目宣传、信息咨询服务按进场次数、占用资源量等收取服务费用。

  八、建立体现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特点,适应法制建设要求的规章制度。凡进入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交易的节目,必须进行版权登记,通过对版权交易的管理,实现对交易合法性、主体资格合法性的监管。

  九、充分运用卫星数据广播、宽带网点对点传输技术、影像节目自动编目、检索技术、视音频点播技术等高新技术,推进节目交易方式的现代化升级。

  十、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从2001年底开始,边筹建边运行。在2002年6月底前首先完成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并开始试运营;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进入正常交易和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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