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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近日,我局对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204号,原名冶金工业部地球物理勘查院)环境影响评价问题进行了查处。经查,该院于2004年2月违规编制了《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编制质量较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号令)第 十六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给予六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罚。整改期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整改期间,该院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暂停使用,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12月,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承接了定州市北王家庄稀有金属提炼厂年处置含银固废5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项目建设地点与周边住户最近距离约150米,生产原料为胶片厂废相纸及污水站污泥,均属危险废物,主要工艺流程包括原料焚化、焙烧和有色金属熔炼。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2月,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违反该规定,为该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专项评价)。经审核,该院违规编制的报告表中未说明生产原料的组份和污染特征,采用的排放标准不明确,评价内容不全面,在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及防护距离确定等方面均缺乏依据,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污染问题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从严把关,及时对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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