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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广发办字(2001)1485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必须着眼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按照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进一步壮大主业,拓展业务领域,把集团努力做强做大。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要防止乱铺摊子,搞重复建设和新增广播电视频道、频率。

  二、广播影视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电影集团可以兼营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并可以收购、兼并、联营等方式,扩大相关的业务领域。电影集团可以经办电影频道,参与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制作和经营。

  三、电影集团、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及报刊、通讯社、出版社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与电台、电视台合办栏目(时段)、节目。

  四、新华社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以向电视台提供电视新闻节目。

  五、积极鼓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资本或业务为纽带,采取兼并重组、联营合作等方式,跨地区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开办地方广播电视分台或与地方广播电视台合办频道(率)、栏目(时段)。

  六、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广电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跨地区经营试点。省(区、市)广电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不新增频道、频率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开办广播电视分台或与市(地)级广播电视台合办频道(率)、栏目(时段),也可以跨省区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合办专业频道(率)或栏目(时段)。

  七、以中央电视台和北京上海广东辽宁陕西四川等省(市)制作实力较强的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为基础,建立以电视剧生产为主业、兼营影视衍生产品、辐射全国的大型制作经营机构和制作基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作内容优秀、品种丰富、艺术精良的电视剧精品力作,确立在国内电视节目市场的主导地位,努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八、以组建跨区域院线为重点,加快电影发行放映机制改革。鼓励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紧密型院线公司和推广签约型影院联合体,实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变地方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形成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管理的发行放映机制。凡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快组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院线,有实力的电影集团和院线公司应积极实行跨省经营,对该院线所属影院的改建,将优先给予影院改建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九、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台)应负责所属单位的宣传导向和经营方向,并接受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属地管理。

  十、开办广播电视分台和跨省区经营的,必须经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其他跨地区经营的,应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和广电局批准,报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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