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5〕422号
自2004年起,我局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精神,组织对命名满三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重点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必须达到的28项考核指标以及市容市貌、城乡结合部和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状况、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企业污染防治状况、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改进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青岛市、威海市、中山市和厦门市等7个城市首批通过复查,汕头市由于整改尚不到位,受到限期整改的“黄牌”警告。
经本次复查考核,拟批准大连、杭州、珠海、江阴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5年10月17日-10月26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mail.sepa.gov.cn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保总局以及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