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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5 生效日期: 1986-05-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地方煤矿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宏观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煤炭产量增加过快,存煤增多,资金呆滞,原材料浪费严重,事故频繁,经济效益下降。为保证我省地方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煤炭产、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要坚持执行“以销定产,整顿提高,加工转化,稳产增收”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煤炭的生产和运销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实行统一管理,努力使煤炭生产的发展同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情况相适应,做到产、运、销大体平衡,使产品能转化成商品,体现出真正的经济效益。 
  二、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以销定产,加强对煤炭生产的计划管理,做到产、运、销、存一本帐。国家计划的煤炭产量剔除不合理存煤的数量后,作为我省排产计划的煤炭产量。在不突破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省经委、煤炭厅、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管局要掌握好季度、月度计划,尽量做到均衡生产,各地(市)、县和基层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层层加码,煤炭企业不得盲目超产。运销部门要按计划组织运输和销售;银行、物资部门要按计划安排资金和组织物资供应。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的,信贷部门不贷给流动资金,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运销部门不安排运输和销售,煤炭企业不得发放吨煤奖。同时对超计划生产的煤炭,要相应从下一计划期的生产任务中扣减。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时,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计划下达单位调整。 
  三、加强对煤炭运销的宏观管理。通过铁路运销的煤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运输和销售计划。执行中的调整、变更、追加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负责组织平衡。地方煤炭上火车价,要按煤质、煤种由各级物价部门按物价分管权限分别确定,任何煤炭企业和发运站不得压价竞销。 
  通过公路运销的煤炭,实行统一货票、统一结算的管理办法。外运出省的煤炭,要根据煤质和交通条件,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确定合理保护价格。在煤炭出省的主要路口和地段,由有关地(市)、县煤炭运销公司和交通监理、物价等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对少购超位和低于保护价的要按规定罚款并补收差额价款、服务费。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可以在部分出省界口设立煤场,直接对外销售。 
  对电厂烧用小窑煤和统配矿收购小窑煤,各地(市)、县煤炭运销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用煤单位必须通过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煤炭运销公司按合同组织运输和结算。电厂烧用汽车运输进厂的小窑煤的价格,可执行火车运输到厂价,然后从所收入的煤款中返还电厂和电力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十二作为对电厂和电力企业主管部门掺烧地方小窑媒增加开支的补助。统配矿收购小窑煤价格,原则上应按购方煤炭上火车价执行。 
  实行煤炭运销统管后,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一律实行代销,除按规定收费外,要将所收货款及时返还煤矿和当地财政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百分之二点五服务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四、积极发展煤炭的加工转化。“七五”期间,原煤产量的增加主要不是依靠再开新井,而是按计划完成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并逐步增加一些资金用于煤炭的加工转化。各地(市)、县可以从煤炭集中管理后增加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煤炭的加工工业,同时要引导煤炭企业走横向联合搞转化的道路,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到发展煤炭的筛选、洗选等初级加工以及煤炭的深度加工上来。对于煤炭的加工及转化产品,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银行在信贷上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要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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