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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规定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和运行规则,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按照本办法接受辅导,辅导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公司提供辅导。
第三条 ,辅导机构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组成,辅导机构的资格审批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按照《股票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股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报送由至至出具的关于公司已按照规范化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简称股改)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五条 ,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与所聘请的辅导机构签定辅导协议,进行上市辅导。
第六条 ,上市辅导期为六个月,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算。
第七条 ,辅导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应当由公司股票公开 发行的主承销商牵头组成上市辅导团进行。上市辅导团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辅导计划。
第八条 ,辅导计划应当包括各阶段计划、月计划及其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和考核标准等。
辅导计划应当报证监会和该公司股票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修改辅导计划或者未能按辅导计划进行辅导的,也应当向前述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上市辅导的主要目标是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股票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运行。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财务主管或拟在新一届董事会中担任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选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与股份制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培训结束时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不合格者补课,直到合格;
二、辅导公司建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三、辅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辅导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稽核制度),保证公司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五、辅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有关规定分配股利;
六、协助公司规划募集资金的运用;
七、辅导公司编制年度和中期报告和评估财务业务状况;
八、辅导公司随时听取公司股东意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上市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应组织有关在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公司进行实地考查,分析比较,并提出考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必须按辅导计划,于次月10日之前别向公司股票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书面报送上月辅导进度和效果报告。若有防碍股票上市的事由,应及时报告上述部门。
第十三条 ,上市辅导结束后,辅导机构应当出具辅导评估报告,辅导评估报告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详实具体,各辅导机构对辅导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连带的责任。
辅导评估报告除应详细阐明本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辅导事项的辅导效果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辅导起止日期;
三、须进一步改进和辅导的事项;
四、总结意见、建议申请上市或继续辅导。
第十四条 ,辅导评估报告作为公司申请上市交易的必备文件,连同其他申请文件,并报交易所审批。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辅导评估报告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证券交易所方可正式接受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在辅导过程中,如有辅导机构或者公司弄虚作假,敷衍辅导或者有其他妨碍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事由出现,证监会有权通过证券交易所作出对公司继续辅导或者公司股票暂缓上市的决定。
第十六条 ,辅导机构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辅导机构必须在辅导过程中将收集和各种资料分类放入底稿,并逐一注明对该资料进行了哪些核查结果。
工作底稿作为辅导评估报告的资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辅导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应当在上市辅导结束后10天内分别报证监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进入一年期的日常辅导,辅导机构应根据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开展不定期的辅导业务。
辅导机构应每三个月分别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辅导报告,一年期满结束后,应当报送辅导评估报告。
前款所述辅导评估报告,应当就公司一年来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作详细说明。并建议辅导结束或继续辅导。
第十九条 ,为保证辅导的顺利进行,在上市辅导、日常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执业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录,并有权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辅导机构执业人员查阅文件、参加会议、视同为法定内幕人员,负有公司内幕人员的同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