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5]327号
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锡爱辐字(2005)0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江苏省环保厅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属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1月由无锡市发改委立项,在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建造100万居里钴-60辐照装置,江苏省环保厅于2003年7月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
(一)单位名称: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二)单位地址:无锡市钱桥镇伟业路8号
(三)法定代表人:张祥华
(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密封源
(五)许可限值: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3.70×1016贝可(1×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7.4×105贝可(2×10-5居里)
(六)鉴于国家正在修订44号令,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新条例出台后,凭本件来我局换领正式的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规章制度,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二)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请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该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