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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股票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14 生效日期: 1991-08-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沪银金管[1991]5103号
各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股票市场活动的公正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职工购买股票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内部职工可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内部职工是指公司在册职工。 
  二、公司内部职工可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新组建公司的内部职工除特批外,一律无权享受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内部职工优先购买股票的权利不得转让。 
  三、公司内部职工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价格一律按公开发售价格,不得采用优惠价及各种形式的变相优惠价。 
  四、内部职工每次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总额要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标准: 
  1.内部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金总额的10%。 
  2.内部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个人股股票总额的20%。 
  3.内部职工人均购买本公司股票限购面值2000元以下(含2000元)。 
  五、内部职工优先认购的股票,自股票发行之日起,一年半内不得转让,并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代为保管。 
  六、如发行公司有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该公司下次增发股票时内部职工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七、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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