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0]深人银发字第129号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
为了引导我市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的连续性,现对委托和自营买卖股票的价格涨落幅度,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当天的挂牌和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上个营业日收市价的5%。
二、如上一个营业日没有成交的,当日挂牌和成交的价格涨落幅度,以最近一个营业日成交的收市价作为基数,期间按每个营业日不超过5%递增或递减。
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已于本月十八日电话通知各证券交易机构。如有不明确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