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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安全检查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劳检4字第094002613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检4字第09400261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加强高科技产业之业主、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承造厂商、设备厂商及雇主等之安全卫生宣导、检查、辅导,维持高科技产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准,降低产业因灾害影响之风险,特订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使用之对象主要为全国劳动检查机构劳动检查人员,用以齐一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之认定标准;且同时提供高科技产业负责建厂之高阶经营负责人员经营参考,督促从事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顾问、相关厂商设置安全设施及各项作业主管实施指挥、监督、自主检查等管理参考。

三、本基准用语定义如下:

(一)高科技产业:系指半导体、影像显示、数字内容及生物技术等高技术密集、高附加价值、高经济效应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系指高科技产业从事厂房新建、增建、扩建、维修保养等工程。

(三)工程关系事业单位:系指工程施作期间,高科技产业、建筑设计监造及工程技术服务业等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事业单位,指派建厂小组、工程人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等人员「经常、持续」进入工地监督、巡视工地及督导设备、管线等生产设施之单位。

(四)共通作业场所:系指工程关系事业单位与施工事业单位之作业人员,于同一期间、同一区域执行其职务之场所﹙第二线场所如开口部分、上下设备、穿越吊挂物下方等场所或邻接之场所﹚。

四、对于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应就其工程规模、分项工程性质、施工进度、工程关系事业单位与承造厂商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灾害发生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下列设施重点实施安全检查:

(一)基础工程:护栏、安全上下之设备、安全水平移动设备、作业下方突出钢筋护套、挡土支撑(安全支撑)、安全网等。

(二)钢构组配工程:安全上下之设备、安全水平移动设备、作业下方突出钢筋护套、护栏等开口防护设施、安全网﹙含垂直安全网﹚等。

(三)钢筋混凝土工程:框式钢管施工架、模板支撑、安全上下之设备、安全水平移动设备、作业下方突出钢筋护套、护栏等开口防护设施等。

(四)管线装配、拉线、清洁等室内2公尺以上处所作业:安全上下之设备(移动梯、移动式施工架)、安全水平移动设备、室内施工架、高处作业台、高空工作车、安全网(含防护网)、安全带(背负式安全带)、卷索式防坠器等。

(五)电气设备:临时用电配电箱(接地、漏电断路器、面板)、交流电弧电焊机(自动电击防止装置)、活线作业防护具、穿越信道之电线绝缘防护等。

(六)车辆机械、起重机具设备:挖土机(警示音讯)、移动式起重机、吊挂平台、吊挂路径净空、电梯安装﹙无架施工法、卷索式防坠器﹚、长跨距工程用升降机等。

(七)局限空间作业:危害防止计画、缺氧作业主管在场指挥监督、公告注意事项、公告禁止进入规定、氧气、危害物之测定、通风换气、进入许可签署、人员清点、监视人员指派及紧急抢救器材。

(八)其它:施工状态认定(如作业现场置留有高度2公尺以上铝制合梯,未张挂安全网、未设置供安全带钩挂之锚固设施,依其施工进度认定,作业时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225条举发)。

前项重点实施安全检查之判定标准如附表。

五、停工对象、范围如下:

(一)停工对象:

1.实施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劳动检查,发现工作场所有「劳动检查法第28条所定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认定标准」规定之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者,对该工程原事业单位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之对象。

2.实施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劳动检查,应注意查明工程关系事业单位派建厂小组等人员「经常、持续」进入进入共通作业场所之相关事证并制作会谈纪录,于发现该场所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等一般法规相关规定,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时,应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令其停工改善,并责其依合约确实要求承造之事业单位遵守停工规定。

(二)停工范围:

1.应就工作场所(含共通作业场所)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必须由工程原事业单位、工程关系事业单位指挥停止作业,以防止灾害发生之场所区域,明确记载于书面停工通知书。

2.填载停工范围实应注明包括同一楼层作业平面及类似作业、类似场所等均列入停工范围,同时将对停工范围之施工进度、施工材料等「标示定点」搜证。

3.屡次发生重大职灾工安事件,或经复工后屡次发现未能按原核定之安全管理计画实施者(重复违反「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被停工项目),依比例原则认定该工程无法有效实施安全管理者,签报首长裁决全面停工,停工日数超过7日者,应报本会核定。

六、复工时要求由业主及工程原事业单位联名检具复工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发出停工通知之检查机构提出复工申请。

重大职业灾害或经检查机构检查认有必要重新检讨工法时之复工申请,应要求检附复工改善计画书,召开复工审查会议,由业主及工程原事业单位连袂出席报告,并作成会议纪录,再依程序派员至现场实施复工检查。

七、对于经通知停工范围之区域,如发现有擅自进入施工者(不含安全设施改善),就被通知停工之工程关系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及违反之事业单位与行为人等,查明其违反情节一并依规定移送法院侦办。

八、共通作业场所发生重大职业灾害时,实施灾害检查应同时查明工程关系事业单位之业主、负责该工程之安全卫生顾问公司(查明其经营以工程技术服务为业)执行业务之人是否违反特定注意义务后,依其违失情节以业务过失移送法院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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