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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荷兰进口禽类的风险警示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1-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1)5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今年9月27日,江苏徐州某生态旅游公司从荷兰引进了100只火烈鸟。江苏检验检疫局在这批动物的隔离检疫过程中发现,除了三只鸟因外伤死亡外,其他97只鹦鹉热血清学检测均呈阳性,其中4只新城疫血清学检测也呈阳性。10月27日,江苏局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这批鸟进行了全群扑杀销毁处理。
  为防止禽类疾病传入我国,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2001年第1号令),现发布关于从荷兰进口禽鸟的检疫风险警示通报:
  请各局加强对来自荷兰等国家的进境禽鸟的检疫,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总局。
  抄送:外经贸部,农业部,海关总署。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动植司,法规司,国际司,通关司,动植检所,标准法规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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