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公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5〕57号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及复查要求,我局从2004年开始对张家港、深圳、大连、珠海、厦门、威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海口、汕头、苏州、青岛、江阴、大庆、文登、杭州、宁波、常熟、太仓等2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
  其中: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青岛市、威海市、中山市和厦门市等7个城市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的同时,持续改进工作成效明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经研究,拟批准上述7个城市为首批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上述7个城市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5年2月28日-3月9日
  二、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有关城市所在省级环保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