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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3]19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突出问题,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部署。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认真开展了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视不够,治理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集中统一的土地征用、供应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偏低;乱批乱占土地,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等。为切实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等部委的一系列通知要求,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粮食安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 
  二、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就是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强化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搞多头管地、征地、供地。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将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不得代理征地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三、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要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努力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大幅度提高我省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论是存量土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不论是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还是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规范土地审批 
  要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禁止下放土地审批权。要严格把好土地审批关,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在依法保障建设用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耕地资源。对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对今后违反规划用地和土地审批程序,越权批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少批多用、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 
  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纳入工程总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欠征地补偿费。对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在拖欠问题未解决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不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 
  六、进一步开展土地使用情况清查 
  在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清查土地使用情况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交易、闲置国有土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等进行彻底清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要依法处罚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予以完善用地手续;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划,但当事人无力或不愿办理用地手续的,由政府按需要统一收购或征用,作为政府的储备土地;不符合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违法违规交易的,视不同情况采取责令退还或予以收回等方式处理。今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土地巡查、监察力度,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快速发现机制和分级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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