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工字第094044031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4031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设置电子信息国际产销合作绩优厂商奖项(以下简称本奖),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置本奖,系为表扬国际产销合作实绩优良之国际厂商,藉资鼓励,以促进我国产业发展。
三、本奖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办理。
四、本奖颁发对象为在我国设立国际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IPO)、创新研发中心或产品发展中心之电子信息产业相关国际厂商。
五、本奖分为以下五种奖项:
(一)产业贡献奖:全年采购金额超过二十五亿美元之IPO国际厂商。
(二)成长领先奖:全年采购金额达四亿美元以上,且成长超过百分之百或年度采购金额增加十亿美元以上之IPO国际厂商。
(三)产业促进奖:全年采购金额超过四亿美元至二十五亿美元以下之IPO国际厂商。
(四)产业合作奖:IPO国际厂商在我国设立创新研发中心或产品发展中心者。
(五)国际产销合作绩优厂商:
1.全年对我国采购实绩达四亿美元以上或在我国设立创新研发中心或产品发展中心之国际厂商。
2.在我国有特殊贡献者,经由国内合作厂商推荐,由工业局作成表扬建议,报本部核定之国际厂商。
六、本奖奖项均由本部部长担任颁奖人。
七、本奖奖项每项得奖人获颁奖牌一面。
八、本奖奖项于每年举办IPO感谢餐会时颁发并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