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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除本规则规定外,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票)交易业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营业日,为本所、上海市B种股票业务结算银行、纽约的银行同时营业的工作日。


第二章 名册登记和开户



    第四条   境内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委托证券商代为办理;境外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代为办理。


    第五条   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时,如属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有效的本人护照、身份证;如属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书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以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护照、身份证等。


    第六条   前条所称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必须为境外居民。境内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代理买卖B种股票,其代理人也必须为境外居民。


第三章 委托买卖



    第七条   受理B种股票委托买卖业务的,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委托买卖B种股票,可以由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办理。


    第九条   委托人在境外委托买卖B种股票时,必须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办理。


    第十条   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须在成交日向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在委托人履行交割手续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给委托人。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B种股票交易按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面值为一个交易单位。


    第十二条   证券商进行B种股票买卖申报,须在本所同意的一个交易席位进行。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十三条   B种股票交易在成交后第四个营业日(即T+3,下同)进行清算交割。


    第十四条   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须交纳5万美元的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十五条   证券商办理B种股票清算交割及价款划拨,按清算银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过户



    第十六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由本所统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买入B股股票的委托人,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前,不得将其卖出。


第七章 费用



    第十八条   B种股票上市、交易、清算、过户等所发生的费用以人民币计价,用美元支付,其折算率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B种股票上市初费按发行面额的1‰交纳,起点金额为1500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按发行面额的0.05‰交纳,起点金额为50美元,最高不超过200美元。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本所开立B种股票帐户,按下列标准交纳费用:

  一、个人投资者20美元;

  二、机构投资者100美元。


    第二十一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在办理交割时,按成交金额0.6%的比例向证券商交纳佣金,起点金额为20美元。


    第二十二条   B种股票大宗交易佣金的交纳标准为:成交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按5‰交纳;成交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按4‰交纳。


    第二十三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委托人须在办理交割时,按成交面额的0.1%的比例交纳过户费,起点为1美元。


    第二十四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委托人须在办理交割时,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成交金额0.3%的比例交纳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投资者,如因抵押需要开付“B种股票库存证明”,须按库存证明所开列面额0.02%的比例向本所交纳手续费,起点为5美元。


    第二十六条   证券商受委托买卖B种股票成交后,须向本所交纳成交金额0.3‰的经手费,起点为5美元。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B种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争议与纠纷,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除比照有关规定执行外,本所将修订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所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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