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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 1992-07-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92]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代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管理,发挥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世界银行通过财政部转贷或直接贷给我省的贷款。 

    第三条   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我省世界银行贷款借、用、还以及专用帐户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期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世界银行贷款登记。 

    第五条   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以及向国家申报世界银行执行贷款项目。 
  (二)会同计划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三)确定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人。 
  (四)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五)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六)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 
  (七)监督贷款项目按照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八)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地区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 

    第七条   世界银行贷款 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为做好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统筹管理工作,向国家申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需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 

    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后及财政部送交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期间,财政部门应协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以及提供有关必要资料。贷款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 

    第九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经财政部门逐级转贷到项目单位或个人。贷款的偿还应遵循“谁借谁还”和“谁用、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按照转贷协议组织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第十条   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进行的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办法,坚持国际国内询价采购,货比三家的原则。要缩短采购招标工作时间,加速用款速度。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计,出具证明。贷款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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