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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组训及动员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城建字第09400367810号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组训计画,强化紧急鉴定动员组织能力,以建立紧急鉴定作业标准,依内政部订颁「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及「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组训计画」,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名词定义:

(一)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

(二)作业总部:本府于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组训及动员发布后成立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总部(以下简称作业总部),直属县长指挥。

(三)责任区:紧急鉴定人员编组及责任区划分,以乡(镇、市)为单位。

(四)数据库:指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全国建筑管理检录系统之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人员数据库。

(五)紧急鉴定:为防止震灾后之余震造成二次灾害,配合「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结合鉴定组训人员数据库,以强化震灾后紧急防处所为之工作。

(六)鉴定人员:指具备建筑师、土木技师、结构技师或大地技师等专业资格并参加公会讲习向中央主管机关或本府登录之人员。

三、总部成立时机:

(一)经中央主管机关发布本县震灾后紧急组训及动员命令时。

(二)震灾后建筑物危险度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县长下令征调紧急鉴定人员时。

(三)经作业总部召集人发布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动员演练指令时。

四、作业总部人员组织:

(一)作业总部置召集人一人,由城乡发展局局长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城乡发展局副局长兼任;执行秘书一人,由城乡发展局建筑管理课课长兼任之。

(二)作业总部设检录组、作业组、联络组、后勤组共四组,各组置组长一人及组员若干人,由执行秘书指定城乡发展局人员兼任之,必要时经县长同意,得由召集人指派其它局室人员支持。

五、任务及职掌:

(一)召集人:受县长指挥管理本作业总部成立及运作事宜及发布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动员演练指令。

(二)副召集人:协助召集人管理本作业总部成立及运作事宜。

(三)执行秘书:负责本作业总部人员任务指派并向长官报告作业进度及鉴定成果。

(四)检录组:鉴定人员报到、出勤状况统计。

(五)作业组:检讨更新鉴定人员数据库,年度识别证、通讯名册制作,鉴定人员人力协调及鉴定成果(鉴定表)汇整统计。

(六)联络组:分北、中、南三区设区联络人,负责鉴定人员至责任区引导,乡(镇、市)联络人业务指导,统计鉴定人员每日出勤资料及鉴定成果(鉴定表)收集、回报,并向作业总部通报紧急状况。

(七)后勤组:整备紧急鉴定所需物质、装备,以及相关交通、食宿、保险及医疗等事宜。

(八)乡(镇、市)联络人:于震灾后紧急鉴定作业展开时,协助鉴定人快速到达责任区内危险建筑物位置,并提供必要支持,并向各区联络人及作业总部通报紧急状况。

六、有关鉴定人员组训及动员程序,依中央主管机关颁订方案及相关作业规定办理。

七、执行本动员组训业务之演练作业经费,由城乡发展局依预算程序编列;实际震灾发生因救灾所征调人员之补偿费用,依据「灾害应变征调或征用补偿办法」规定办理。交通膳杂费、团体保险费、所需装备费用,由灾害防救主管机关依「灾害防救法」统一编列。

八、乡(镇、市)公所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送乡(镇、市)联络人名册,由城乡发展局录案列管,人员异动应于异动日起十日内提送。

九、鉴定人、本作业总部编组人员及乡(镇、市)联络人识别证及通讯名册,由城乡发展局于年度开始前制作,供组训及动员时使用。

十、就数据库建置本县责任区之鉴定人员及乡(镇、市)联络人通讯资料,由各区联络人定期抽检,制成纪录并将结果通知所属机关单位。

十一、乡镇市公所应派员参加紧急鉴定作业讲习,其人员一人应为课长职务以上者。

十二、本要点所需表格及标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布者为样式;中央主管机关未订定者,由城乡发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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