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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补助办理产业行销推广经费申请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重建综字第094000231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重建综字第094000231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函颁日生效

一、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办理地方产业暨其产品之行销推广活动,以活络地方产业,繁荣地方经济,特订定本要点。

二、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艺文团体、基金会或其它依法登记成立之法人或团体,计画从事与重建区产业振兴有关之下列活动,且未曾向其它单位申请或取得同一活动之全部经费补助者,得向本会申请经费补助:

(一)、产业振兴与产品行销。

(二)、产业生态教育与宣导。

(三)、产业从业人员之行销训练或解说人员之讲习。

(四)、其它经签奉核定之重建相关计画活动。

三、第二点各款之活动,其补助经费每件最高以新台币参拾万元为限。但若属重大或国际型之活动计画,经本会项目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会补助之活动计画经费,不得作为支付其购置财产设备、非消耗性物品之费用、筹备(活动)期间相关工作人员(不含活动期间服务人员)之人事费用、接待贵宾费用、奖金(品)、纪念品、违反善良风俗及法令规定项目之费用。

五、申请本会补助活动计画经费,应备齐下列文件:

(一)、已立案或依法登记之证明一份。(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免附)

(二)、活动计画三份。(格式如附件一)

(三)、最近二年承办活动绩效表三份(格式如附件二)。

(四)、活动计画审查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得免附)

(五)、活动计画经费概算表三份。

六、申请单位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者,应于活动计画执行前一个月以上,检附第五点文件循行政程序函送本会审核;非属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者,应于活动执行前二个月以上,将上述文件函送活动地点所属之县、市政府审查,由其并同审查意见于受理申请后二周内转报本会审核。

前项申请截止日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七、活动计画经本会核定后,申请单位应依计画积极筹办,若计画内容有变更之必要时,应循原申请程序,于活动执行前二周以上,函报本会同意后,始得变更执行。

八、申请活动计画之经费经本会核定给予补助之金额后,除因活动内容变更,致需增加经费并经本会核可者外,不得要求追加补助。

九、计画之执行,因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申请单位之事由,致未能如期举办时,得叙明理由,报经本会同意后,延期举办。

十、申请单位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者,得于活动计画举办前检附领款凭据,向本会申请拨付核定补助经费之二分之一。

十一、申请单位,属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者,应于活动计画结束后二周内(执行期间为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份者,应于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检附下列凭证循行政程序向本会申请核定之补助经费(或应拨付补助经费余额):

(一)、纳入预算证明。(项目同意采代收代付者免附)

(二)、正式领据。

(三)、单位支出分摊表。

(四)、活动计画经费收支明细表。(格式如附件四)

(五)、活动计画执行成果报告表三份。(格式如附件五)申请单位,非属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公立学校者,应于活动计画结束后二周内(执行期间为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份者,应于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检附支出原始凭证(应先完成其内部核销作业)并同粘贴凭证(格式如附件六)、领据、活动计画经费收支明细表二份(格式如附件四)、活动计画执行成果报告表三份(格式如附件五),送由原审查之县、市政府依实审核后,由该县、市政府采代收代付方式,检具正式领据、活动计画经费收支明细表一份、活动计画执行成果报告表二份,函送本会申拨核定之补助经费。

十二、申请单位于其活动计画执行完竣,结算费用总支出,扣除其它单位之补助经费及本要点第四点规定不得支出之费用后,未达本会原核定补助经费额度时,依其所余之支出金额给予补助。

十三、申请单位,未依其活动计画执行或依本要点第十一点规定期限申拨补助经费时,本会得径予注销其补助,其已拨付之经费部分,申请单位并应无条件缴回本会。

十四、申请单位申拨补助经费之各项资料凭证,负责审核之县、市政府应妥适保管,备供本会及审计单位之查核。

十五、本要点自函颁之日起生效,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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