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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日照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42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同意日照市申请创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函》(鲁环发(2003)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日照市进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日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山东省日照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命名。

  二、示范市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环境监管、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基础上,构筑生态工业园区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同时加强社会化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最终实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三、你局应商日照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市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市建设。

  四、请按照我局《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市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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