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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帐务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0 生效日期: 1990-05-1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0)科发条字0519号
器材帐务管理工作,是各单位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科学器材帐务工作,切实做到帐帐相理符,帐物相符,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技术条件部门对器材帐务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帐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都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器材会计,并保持相对稳定。除规模较小的单位外,器材会计都应配备在技术条件部门。器材会计不得兼做仓库管理员和采购员。
  第三条 为做好器材帐务管理工作,器材会计与帐务会计、计划采购员、仓库管理员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器材会计要按月与财务会计对帐,要定期与仓库管理员核对帐(卡)物,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器材会计所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分类帐的总金额,与财务会计所管的总帐及二级明细分类帐的总金额必须相符,出职差错时应根据原始凭证查找原因,直至查清为止。为便于两帐相符,要求做到:
  1.财务会计设置“固定资产”、“库存器材”总帐及其二级明细分类帐,对两个科目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器材会计按照科学器材名称、型号、规格及增减交化,分类登记固定资产、材料的数量和金额的分类明细帐。
  3.仓库管理员对库存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设量固定资产、材料分类明细帐(卡),进行数量增减记载,定期与器材会计核对帐、物,保持帐物相符。
  第五条 各类器材的帐务处理
  1.固定资产应单独建帐,实物进行流水编号。后来购入的凡能改进主机性能的部件,作为主机固定资产增值处理。
  2.低值暴耗品的帐务处理,按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3.低值易耗品在管理方法上类同固定资产,建立低值易耗品帐(卡)或手册,实行租借使用或以坏换新等方法进行管理。
  4.材料实行出库核销制度。
  5.为适应课题核算,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材料,在购入、调入过程中所发生的运杂费(包括代接运汽车的油料消耗费)等费用,均应计入器材阶内(即器材的计划价)。
  第六条 无论用任何资金来源购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都属全民财产,郁应执行各项财务和器材管理规定,实行建帐管理。
  第七条 器材的入库、报帐
  各单位购置的器材,都耍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方准报帐。不允许未经验收、入库而“直接出库”的做法。
  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凭仓库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位及发票等原始凭证,经器材会计审核后,向财务会计报帐,列入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如须作盈亏处理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写“科学器材盈亏报告”,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人库单及原始凭证送交财务会计报帐。
  第八条 器材的出库
  1.材料出库。器材会计定期做出“入库、出库、调入、调出、月底库存金额表”,财务会计据此审查核销,按分类核对库存金额,切实做到帐帐相符。
  2.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出库。使用部门需办理领、借用手续。仓库管理员在帐、卡上详细记载领、借用单位,领、借用人,帐、物、卡每年核对一次。
  第九条 器材退库。不用或暂时不用的器材应及时退库。退库器材应按质论价进行帐务处理,并办理验收、退库手续。无使用价值的不办理退库,可作为待报废处理。
  第十条 报废、降价科学器材的财务处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科学器材外调
  批准外调的器材,由器材会计办理调拨手续。调拨价格由双方商定。经财务会计审核签证办理收款或转帐手续后,仓库管理员方能办理出库。器材会计据以记帐。对计价转帐调出的器材,在“记价转帐调拨单”上必须盖有接收单位的公章、财务章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以及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经手人章,财务会计方能给予盖章。无财务会计盖章的“计价转帐调拨单”,仓库管理员不予办理出库,器材会计不予销帐。
  第十二条 器材会汁工作要求
  1.器材帐目必须根据手续完备的凭证详细登记,帐目记载的内容必须与凭证相符。
  2.帐目必须按时登记,做到日清月报,以便随时查验器材的购入、使用、拨出和库存情况。
  3.各种凭证、帐目的载事项,必须字迹端正、清洁,如有错误改正时,必须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盖章,以明责任。
  4.各种赁证、帐目必须定期装订,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凭证、帐目的保管期限,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器材会计人员纪律
  1.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正确地进行会计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自觉地向一切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算帐、记帐、对帐工作,严密会计手续,数字有根有据,报表准确及时,情况真实可靠。
  3.认真贯彻执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为本单位的经费核算和课题核算提供有关资料。
  4.器材会计要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应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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