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405373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053737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公立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国民小学)新生分发及入学作业,特依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国民小学新生分发及入学事项,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相关法规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由本府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执行之。
第3条 国民小学新生入学应依据划定学区予以列册分发,其入学资格如下:
一当年度九月一日满六岁之学龄儿童(以下简称学童)且不得逾十二岁。
二设籍本市,并有居住事实之学童。
逾十二岁学龄之国民申请分发入学时,应辅导其就读国民小学附设国民补习学校。
未申报户籍之学童,国民小学得依其出生证明、居住地址或其它证明资料,办理入学事宜,并函请区公所及户政事务所协助其补办学籍及户籍登记。
第4条 教育局为充分运用教育资源,得公告指定郊区或学区人口外移之学校为大学区制学校,不受原划定学区之限制。
第5条 国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人至三十五人为原则;每班平均达三十五人得宣布为新生分发额满学校。但为维护学生受教权益,邻近学校同时宣布额满者,必要时其每班学生人数得超过三十五人。
第6条 学童依强迫入学条例规定申请暂缓入学或免强迫入学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暂缓入学:凡因身心障碍、疾病、发育不良、性格或行为异常,经公立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其情形达到不能入学之程度者,得向国民小学申请暂缓入学,由国民小学陈报教育局,并经本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同意后,始得核准其暂缓入学,最长以一年为限;学生经核定暂缓入学者,国民小学应副知该区强迫入学委员会。
二免强迫入学:学童经公立医疗机构鉴定证明,确属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该区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准予免强迫入学。
第7条 国民小学新生分发作业期程,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入学之学童,其计算机资料转文件及户政事务所造册,均以当年度四月二十五日为基准日。
二户政事务所应于五月二十日前完成新生计算机资料转文件及造册。
三区公所应于六月十日前依据国民小学学区办理新生分发。
四完成分发入学之学童由区公所于六月二十日前寄发新生入学通知单。
五新生应于七月七日新生报到日至国民小学办理报到;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顺延至次一上班日办理。
前项基准日至新生报到日期间,学童户籍有异动时,由户政事务所定期提供资料予区公所办理分发作业事项。
第8条 学童之父、母或监护人应于新生报到日持入学通知单及户口簿至分发之国民小学报到;其未收到入学通知单者应持户口簿至所属学区之国民小学,并由国民小学直接核对资料受理报到。于新生报到日后迁入学区者,亦同。
第9条 本市额满学校之推估,应由教育局邀集区公所及国民小学代表开会,依学童与父母共同或监护人于基准日前共同设籍在额满国民小学学区内,须非寄居并有居住事实者,预估各校报到率及须至区公所办理分发登记之学童人数后,公告新生分发额满学校名单。
前项学童与父母共同设籍之规定,于依民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由父母之一方对于学童单独行使权利或负担义务者,不适用之。
经教育局核定新生分发额满之学校应于五月第四周上班时间,与区公所共同审查学童优先入学资格,以顺利办理分发作业。
第10条 国民小学经教育局核定公告为额满学校时,其办理原则如下:
一学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于基准日前共同设籍在额满学校学区内,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并有居住事实者,以共同设籍时间为准,依设籍先后顺序优先分发入学:
(一)学童之二亲等内直系血亲或监护人于入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之同址坐落学区内房屋所有权状证明。
(二)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学区内房屋,经公证之房屋租赁契约证明,并提供元月一日至入学资格审查日前足以证明居住事实之水费及电费收据。
二依前款规定分发后学校仍有缺额时,再依学童设籍先后分发至额满为止,其余未受分发之学童应改分发至邻近未额满学校就读。
三学童至迟应于七月二十日前完成报到,逾期未报到视同弃权,由国民小学径行办理改分发,缺额则由国民小学依候补名册顺序递补。
四额满学校依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分发报到后,学校仍有缺额时,须在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候补名册通知递补分发至额满为止。候补名册之排序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其余未受分发之学童应依其志愿,由国民小学填具转介单,协助转介至额满学校之改分发学校。自分发报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如有户籍迁出学区者即由区公所通知学校予以剔除。
五当年度同一门牌号码分发额满学校以一人为限。但学童之兄弟姊妹或经提供第一款第一目之证明确有二户以上居住之事实,并于五月第四周之审查期间办理申复者,不在此限。
前项各款规定,应于新生入学通知单载明。
第11条 学童之兄弟姊妹已就读改分发学校者,其父、母或监护人得向区公所或欲就读之国民小学提出申请,免迁户籍而就读该改分发学校。
第12条 为照顾身心障碍学童,其兄弟姊妹之入学得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得免迁户籍就读同一所国民小学。但其兄弟姊妹申请入学之学校为额满学校时,应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请。
第13条 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办理:
一经本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学生,教育局得安置适当国民小学就读,安置于普通班者以分发学区内国民小学为原则,并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学童之鉴定安置作业,将安置名册送交本市区公所及国民小学,列入各国民小学新生入学名单内。
二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童,其父、母或监护人得向教育局申请分发至适当学校就读。
三儿童保护个案由本府社会局转介教育局安置适当国民小学就读,不受学区限制,分发考量应尽量避免本市额满学校。
四各国民小学现职编制内教职员工之子女或被监护人,得优先随其父、母或监护人就读于所服务之国民小学。
五国立台北师范学院、国立政治大学及台北市立师范学院现职编制内教职员工之子女或被监护人得优先随其父、母或监护人就读于各该学校附设之实验国民小学。如依规定办理后仍有余额时,国立台北师范学院及台北市立师范学院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应比照各国设实验国民小学则以学区为范围,以登记抽签方式入学。
六依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返国入学办法或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规定申请入学之学童,得依其志愿分发至国民小学就读。但于五月三十一日以后申请者,额满学校不在此限。其余持有外国护照及居留证之学童入学,比照本市新生入学分发方式办理。
七非设籍本市之原住民学童,其父、母或监护人有意让该学童至其工作地或实际居住所在地所属学区之国民小学就近入学者,得检具实际居住于某一地址之证明或有注明居住地点之雇用证明等,向各区公所申请分发入学。但额满学校不在此限。
八符合台北市原住民妇女扶助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经本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核发证明文件之子女,并有居住事实者,得优先分发入学。
九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本府社会局开立之当年度低收入户第0类、第一类或第二类证明之子女,并有居住事实者,得优先分发入学。
第14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