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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市编办关于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0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统计局、市编办《关于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市、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现就我市统计管理体制由现行的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改革为在地统计的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在地统计是指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依法行使政府统计职能的统计管理体制。在地统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满足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管理和调控的需要。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强化依法统计,做到不重不漏、不断不乱,实现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 
  (四)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五)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二、实施范围及工作渠道 
  在地统计实施的对象为坐落在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以及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各类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按坐落地划归区县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县分割的单位,如金融、保险、海关、邮政、电信、铁路、航空、电力等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确认后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国家统计局或市统计局的直报制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在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不重复的前提下,可按原渠道收集本系统、本行业所需资料。 
  三、职责分工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的统计管理工作;全国性普查和本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工作;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全市统计业务的培训,指导各区、县及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区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普查及私营个体经济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向市统计局和区、县政府上报统计资料;指导区内街乡镇及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街道、乡镇统计办公室及区、县各有关综合单位要根据区、县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承担和组织辖区内各项普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方针,大体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向在地统计过渡。 
  2003年,市、区县两级政府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在地统计工作;建立区县普查和街乡镇统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开展统计人员培训;完成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的清查核实,健全单位名录库,理顺工作渠道,做好单位的划转交接工作。 
  从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双轨运行,即中央、市属单位的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必须报送所在区县统计局。2005年实现并轨,全市统计工作校在地统计的要求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在地统计既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城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统计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做好衔接,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地统计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区县统计局落实各项有关工作。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各区县统计局成立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各项普查和调查工作;街道、乡镇政府设立统计机构。新增统计人员主要在区县教育系统富余人员中解决,不足部分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招考录用,依照公务员管理。新增机构和人员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调剂解决,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区县普查和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区县研究确定,由市统计局汇总上报市编委办公室另行核定。 
  (四)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实行在地统计是一项全市性工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明确认识实行在地统计的作用和意义,积极配合和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市和区县统计部门要切实抓好现有和新录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专业知识技能和统计法制意识,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以适应发展统计事业和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需要。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要紧跟时代发展,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统计现代化。加快各区县统计局与市统计局的联网,积极推行企业网上报表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市和区县统计部门要在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加强与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地区经济核算提供必需的统计资料,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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