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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32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环辐射函(2004)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大类,由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较为简单,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数量大,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划分为18个行业类别,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分行业类别。现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栏中填写的行业类别系指该单位可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类别。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的单位可开展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证书业务范围的限制。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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