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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4]119号

为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5.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6.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8.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9.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2.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15.民用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许可证核发
  16.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
  17.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8.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
  1.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2.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发
  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4.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5.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6.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7项:
  1.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2.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5.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6.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7.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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