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6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 
  二、各级政府要动员各方力量,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普遍调查,掌握全面情况,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建立预警系统。每年汛前,都要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防灾预案,科学地制定防灾措施,指导实施避让和治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察和治理,地(州、市)、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及治理经费,用于汛前巡查、应急调查和勘察、汛后复查、专业监测及工程治理等。对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实行分级管理,治理经费在2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出资解决;20-50万元的原则上由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解决;50-100万元的,由省及有关地(州、市)、县(市、区)共同出资解决,按35%:35%:30%的比例承担;100万元以上的,向国家申请立项和资金支持,不足部分仍由省、地(州、市)、县(市、区)按35%:35%:30%的比例配套。 
  四、认真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定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按科学规律办事、建设项目用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开采未开展地质环境评价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及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土地日等宣传活动的机会,采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群策群防,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耍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塘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城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