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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自来水厂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126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厂底泥排污核算问题的请示》(川环(2004)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自来水厂在制取生产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含有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因此可以确认自来水厂为排污单位。
  自来水厂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制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其污水排放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并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
  自来水厂如拒绝申报,又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环保部门应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直接以成品水量为基数,将原水中污染物总量扣除成品水中污染物总量和以固体废弃物形式贮存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总量,按照差额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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