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省政府2000年度房改政策调整方案,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启动个人住房消费为中心,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提高个人购房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从深化改革、拓展需求、改善供应、搞活流通、扩大信贷五个方面入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调动个人买房的积极性,努力把住房建设真正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 
  (二)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通知》规定的住房补贴发放原则和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支持职工购建住房。 
  (三)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单位住房基金来源于单位的租金和售房款,住房的维修、折旧、管理费和建设资金,各种住房补贴,公益金中提取的部分等。对现有住房资金不足或没有住房资金的单位,企业和自收自事业单位,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四)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 
  1.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方式。 
  (1)对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新购住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2) 2000年度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300元。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 
  (3)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购房补贴。 
  (4)职工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5)单位要排出年度住房补贴资金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职称)、住房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顺序。 
  2.一次性补贴与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 
  (1)无房老职工2000年6月30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逐步兑现。计算公式: 
  补贴金额(元)=[基准补贴300(元/m2)+ 工龄补贴5.4(元/m2)×1992年(含1992年)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2000年6月30日前实际工龄 
  面积差=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2)无房老职工2000年7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老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提高为20%(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为12%,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 
  (五)实施住房补贴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第一种发放方式执行;企业、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以上两种发放方式中选择一种。 
  (六)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单位向职工发放购房补贴,须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人)。 
  (七)1998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提高为20%。 
  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必须到位。 
  (八)单位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入市房改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进一步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九)继续贯彻《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一系列税费政策,规范收费标准,简化交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居民,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使住房二级市场尽快活跃起来,带动新建住房的销售。 
  (十)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即可上市交易。 
  (十一)发展住房租赁业务,活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管理,降低税费,把住房租赁业务纳入政府管理,使住房租赁成为吸引居民和机构住房投资的重要方面。 
  (十二)做好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普查登记和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工作。 
  四、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归集率。要采取多种形式方泛宣传《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尽快建立。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检查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00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1999年月平均应发工资或以1999年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个人为7%。 
  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执行。 
  (十六)有条件的单位,经市房改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七)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扩大贷款范围,灵活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以适应贷款职工的不同需求,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十八)按照既有效降低住房贷款风险,又不加重借款人负担的原则,建立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担保体系。 
  五、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九)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人家庭可以按照《徐州市东苑居住区新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当承租人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2.中低收人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3.高收人家庭按市场价购买商品房。 
  (二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二十一)由市房改基金管理办公室出资收购的房改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补充,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采取集资的形式建设住宅,解决本单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以实际成本价全额出资。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补充,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三)积极推行货币拆迁政策,加快旧城和危旧房改造,改善居住环境,扩大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求。 
  六、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从2000年7月1日起,一级地段、砖混一等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调整为2元。其它地段、结构等级的公有住房租金相应调整。对规定不宜出售(含扩大出售)的公有住房,在上年度租金基价的基础上上调10%。实际租金结合地段、结构、层次、朝向等调节因素计算。新建廉租住房的租金本年度暂不作调整。 
  (二十五)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离退休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基数,不调补贴比例,补贴基数按1999年12月份离退休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计算。在职职工的租金补贴基数和比例不作调整。 
  (二十六)对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继续实际租金减免政策。 
  (二十七)进一步推动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从2000年7月1日起,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760元,年工龄折扣率为1.2%,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二十八)非成套公有住宅楼房可以按照《1998年度徐州市市区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向现承租户出售。公有平房可以按照《徐州市市区1997年度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向现承租户出售。 
  (二十九)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面积标准按照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购房面积标准下限的部分按享受各项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的部分按不享受工龄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指导价。 
  (三十)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必须提取售房款总额10%的维修基金和5%的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市房改基金管理办公室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住房维修基金利息,全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七、完善物业管理备项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一)加强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物业管理工作,完善物业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行招投标机制,狠抓管理,提高质量,规范收费标准,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和居住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严肃房改纪律,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房改方案顺利实施。 
  (三十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 
  (三十四)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再购买商品住房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违反集资建房规定,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提供住房情况假证明机构负责人相应处罚。 
  (三十六)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方案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