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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温家宝同志指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监管。一要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二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三要提高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负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统一监管的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负起统一监管职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稳定,核安全万无一失,放射源在有效安全的控制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内。工作思路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加强观念、体制、制度、机制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以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放射源登记制度等为手段,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执法,以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促进核能和核技术的可持续应用。
  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监督。各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要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确保监督执法的严格、公正和公开。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及早剥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等社会服务职能。

  二、明确职责,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做到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性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各省工作,负责放射源生产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对全国所有核设施、铀矿冶设施环境安全实施监管,管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国性的辐射环境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按职责分工承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以及放射源事故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负责承担总局委托的核设施、铀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任务。
  市、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2、省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所必须的、专职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省级环保部门应设履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或“辐射安全办公室”,下设“辐射环境监督站”,并按照总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快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队伍建设。过渡期间各省可以实行处站合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以集中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市、县级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任务重、规模较大的市可考虑设专职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要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和严格依法行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程序,坚持政务公开和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注意培养和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省级环保部门要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作为公益性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建设,提高收贮和安全保卫能力,商财政、物价部门落实收贮费用和运行维护经费,确保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长期安全运行。
  2、省级环保部门要抓紧落实辐射监测设备的基本配置,尽快形成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现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
  3、省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制订和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反核恐怖应急响应方案,开展必要的演练,全面提升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能力。

  四、强化放射源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隐患
  2004年,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与卫生部门做好放射源监管职能交接工作。总局将会同公安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准备,全力以赴,搞好这次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本地区放射源安全监管列入日常工作,将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体系作为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

  五、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源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主动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指定核与辐射安全示范教育设施。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和废物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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