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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确定职称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1-30 生效日期: 1982-11-30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社科院中科院
发布文号:

研究生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技术人员的重要补充来源。为了加强高学校师资和科研、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注意对他们的培养、使用,做好确定职称的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不同的工作经历,分别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
  一九八一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前,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年入学的毕业研究生确定职称,亦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可按有关职称规定确定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前已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的,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分别确定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相应的职称。

  三、攻读硕士学位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可按有关职称规定确定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等相应职称。
  攻读博士学位而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不同的工作经历,分别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

  四、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毕业回国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和相当于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回国工作,由于各国的学位情况不同,确定他们的职称,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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