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研究生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技术人员的重要补充来源。为了加强高学校师资和科研、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注意对他们的培养、使用,做好确定职称的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不同的工作经历,分别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
一九八一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前,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年入学的毕业研究生确定职称,亦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可按有关职称规定确定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前已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的,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分别确定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相应的职称。
三、攻读硕士学位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可按有关职称规定确定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等相应职称。
攻读博士学位而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不同的工作经历,分别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
四、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毕业回国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和相当于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回国工作,由于各国的学位情况不同,确定他们的职称,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