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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37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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