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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3]2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一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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