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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工作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9 生效日期: 1999-07-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9]46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国办发39号文件),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国办发39号文件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国务院为强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切实保护耕地所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决定成立以邹广严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土地转让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建立岗位责任制,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二、认真清理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9号文件要求,对本地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内容:一是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和闲置土地的情况;二是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情况;三是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的情况;四是以开发土地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五是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具体清理项目,由省国土局另行下发。 
  (二)清理重点:对公路沿线两侧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各类开发区用地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 
  (三)清理方法与步骤:采取下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法进行。清理工作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1999年7月-8月)。 
  各地要根据国办发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建强有力的班子,制定方案,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务求扎实,边清理边整顿,不得走过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依照国办发39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进行重点检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务于9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国土局,由省国土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2、重点抽查阶段(1999年10月-11月)。 
  对各地自查的情况,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市、地、州进行重点抽查,对清理整顿工作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监督 
  为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对查出的问题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对一些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各地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省上举报电话设在省国土局,电话号码为:(028)6522524、6523160。 
  附:四川省土地转让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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