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2 生效日期: 1999-07-0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1999]6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逐级分解下达”。《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规定,我省的基本农田应占总耕地面积的80%。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条例》,需要对1995年划定的基本农田在原来划定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调整补充划定。现将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迅速安排,确保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按时完成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在《土地管理法》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今年要完成基本农田的调整补充划定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抓紧部署,认真落实,确保10月底前完成。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给我省的基本农田指标,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5506万亩,占全省1996年底耕地总面积的80%。各地(市)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已在《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下达(详见附表),各县(市、区)、乡(镇)划定指标依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执行。 
  二、严密组织,确保划定的质量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办理。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市要科学分解下达任务,做好组织 协调、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工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具体技术要求,按省土地局下发的《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方案》执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省、地(市)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全省划定工作于10月底全面完成,11-12月份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检查。县(市、区)的划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文确认。 
  三、落实经费,保证划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具体业务部门要抽调专人开展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从国土收益或农业发展基金中解决。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不得浪费。 
  四、加强领导,使划定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划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到地块,明确保护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划定后,要加强保护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