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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 1999-06-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房[1999]第16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明确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重申、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入住时可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和标准: 
  (一)物业维修基金 
  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的物业维修基金,应按本市公有住房成本价的一定比例,由住宅购买人、出售人共同设立。计收比例:不带电梯设备的,分别按成本价的2%和3%计收;带有电梯设备的,分别按成本价的3%和4%计收。成本价现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98元。 
  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外销商品住宅的物业维修基金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 
  (二)电度表保证金 
  按单相表每表80元或三相表每表25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电度表保证金,并出具市供电部门的专用收据。 
  (三)有线电视初装费 
  按市区每户(终端)240元、市郊城镇每户330元、郊县农村每户48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并出具有线台专用收据。 
  (四)建筑垃圾清运费 
  按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向准备装修居室的业主或使用人以及老住户收取。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或环卫部门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给业主或使用人的《入住须知》、《住宅使用手册》等,不得收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装修队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对施工人员予以登记管理并发放小区出入证件等,收费不超过每人10元。 
  四、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并垫付了资金加装防盗分户门、电控总门等设施的,按成本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作为房屋附属设施交付的,此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 
  五、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差价换房的入户、退房或退租手续时,可向换房人各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得向购买新建住宅的业主或单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 
  六、在差价换房或单位分房、配房过程中发生房屋空关,空关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或公房租金按同期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计收。对同一时段的管理费或租金,不得重复收取。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单位委托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应按本通知及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入住时一次性收费及日常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楼盘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局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并按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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