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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长沙市全面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4 生效日期: 1999-05-24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国土管理局制定的《长沙市全面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全面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使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强化土地管理工作,结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关于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在去年宁乡、浏阳两地先行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基础上,决定今年在我市各区、县(市) 全面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为确保这一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今年我市全面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是实现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实现的有效保障;也是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国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土地法制新观念,严格执法、守法,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参与、监督下,成立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土地执法工作,并把创建活动列入全年的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对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到的人和事,不袒护、不说情,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案。 
  三、大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报刊广泛宣传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实际意义,全面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特别注重宣传形式与宣传实效的统一,征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对机关干部,以文件学习和培训、考核为主;对市民、村民采用巡回演出、出动宣传车等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企业、用地大户采取开座谈会,举办新《土地管理法》讲座等方法;对社会流动人口则采取在公共场所咨询、散发学习宣传资料等方式。切实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守法意识,大力推动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四、强化监督。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要继续以建设“三无”乡(镇)、街道为基础,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形成一种用地办卷的事前监察、跟踪监察和事后巡回检查制度,真正收到“地情我知,地动我管,违法我查”的理想效果;健全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和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土地监察机构和一支强有力的土地监察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装备。坚持人员培训上岗,充分运用新《土地管理法》赋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调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继续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和隐形市场的清理,开展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证书查验、土地资产流转、土地税费征收管理为内容的土地监察活动。坚持与公安、检察、法院、行政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和震慑土地犯罪行为。 
  五、检查验收。今年的创建活动在我市全面铺开,不分一批二批,各区、县(市)全部列入创建活动的范围。创建活动的程序、步骤和标准及验收方法,按照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市国土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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