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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关于加强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文号:

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发挥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

  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单列,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中央编办审核,上报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有关工作。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派驻监察局局长人选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要专司其职,不得兼任驻在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任现职务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考核。

  六、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等项职能,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实行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

  七、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中央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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