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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09-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3]15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 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控制项目│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 │    化学需氧量 │    悬浮物  │Ph ┃
  ┃单位工艺│   │         │         │         │  ┃
  ┃  类别 │   │         │         │         │  ┃
  ┃    │   ├─────────┼─────────┼─────────┤  ┃
  ┃    │   │    (BOD5)    │    (CODcr)   │    (SS)    │  ┃
  ┃    ├───┼────┬────┼────┬────┼────┬────┤  ┃
  ┃    │立方米│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  ┃
  ┃    │/t  ├────┼────┼────┼────┼────┼────┤  ┃
  ┃    │   │  kg/t │  mg/L │  kg/t │  mg/L│  kg/t │  mg/L │  ┃
  ┠────┼───┼────┼────┼────┼────┼────┼────┼──┨
  ┃  本色 │  60 │  3.6 │  60 │  6  │  100 │  6  │  100 │6-9 ┃
  ┠────┼───┼────┼────┼────┼────┼────┼────┼──┨
  ┃  脱墨 │  60 │  3.6 │  60 │  9  │  150 │  6  │  100 │6-9 ┃
  ┗━━━━┷━━━┷━━━━┷━━━━┷━━━━┷━━━━┷━━━━┷━━━━┷━━┛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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