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40063435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40063435C号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教字第09400155571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原住民族中小学、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教师之聘任,除依法令分发外,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理甄选,并优先遴聘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师;甄选时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过个人总成绩百分之十为限。
前项甄选成绩相同时,应按各该原住民族籍学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学、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点学校全体学生比率,依下列优先级聘任:
一、各该族籍教师。
二、其它原住民籍教师。
三、非原住民籍教师。
第3条 原住民族中小学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校长于聘任主任时,应优先就现职教师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资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顺序,准用前条第二项规定。
第4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时,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学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校长,应优先就校长候选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遴选担任之。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