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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 1998-09-17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8]7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 
  (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额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回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 
  =2/3×(拆迁住宅面积×2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元/平方米)×(拆迁期月数+过渡期月数)+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2.永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作价补偿费 
  =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三)在实行拆迁资金监控制度前已核发拆迁公告而尚未完成拆迁,或已完成拆迁但回迁房未交付使用的地块,也要参照上述办法限期设立监控资金专户。 
  二、严格拆迁审批。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在申请拆迁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上条规定建立拆迁监控资金专户。 
  (二)拆迁人必须有专门的拆迁机构或委托专业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员按每人完成15户的标准配备。 
  (三)拆迁人在拆、在建的项目,没有逾期拆迁、严重拖欠临迁费、拆而不建的行为,没有逾期交付回迁房和其他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肃处理拖欠临迁费问题。 
  (一)责成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具结承诺,制定还款计划,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清还欠款。 
  (二)拆迁人拖欠临迁费,不制定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清还欠款,所拖欠的临迁费从其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支付。 
  (三)对严重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登报曝光。 
  (四)对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一地块的合作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并负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 
  (五)市拆迁主管部门可引导、组织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拆迁人限期清还欠款。 
  四、妥善解决未正常开发地块的拆迁问题。 
  (一)对超过《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尚未开始拆迁的地块,一律不批准延期,并坚决予以收回,作为市政府的储备土地,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招标出让。 
  (二)对已迁出部门居民而不能如期完成拆迁的地块,在拆迁人重新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设立拆迁监控资金专户后,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可批准延期;不批准延期或在延期内仍不能完成拆迁的,予以收回,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组织拆迁,进行“三通一平”成为熟地后招标拍卖,所需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垫付。 
  (三)对已拆平但逾期未建的地块,由市政府有计划收回,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地价和补偿被拆迁人的合理费用(包括临迁费、回迁逾期罚款、滞纳金等)后,剩余部分退还原用地单位。 
  (四)近期不能建设的闲置地块,视不同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兴建临时商铺、停车场,或改造成绿地。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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