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 
  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夏季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冬季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三条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十六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注册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二十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将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三条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四条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认可“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相应项目的俱乐部进行注册。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其他全国性年度正式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第二十六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


    第二十七条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八条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三十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三十二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第三十三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四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的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代表任何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三十五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的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在解放军服役满48个月,退伍后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执行;服役不满48个月,如没有得到原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退伍后24个月内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七条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八条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交流协议须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四十二条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五章 参加比赛

    第四十三条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四十四条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外籍运动员参加的全国单项比赛,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单项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关联法规    

    
第七章 裁决

    第四十九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运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五十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二条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体委《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1998)097号)同时废止。凡原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