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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3 生效日期: 1998-08-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流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第36号令)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办〔1994〕第19号)及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考试、资格认定以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执业前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资格的人员核发由两局共同制定的资格证书,发证人员资料由两局分别保存。有关新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发证、换证等具体事宜,由两局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定期协商处理。1998年度工商年检时,房地产经纪公司持证人员数量不足5名以上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市、区、县房地局主管部门对1998年1月1日起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持证人员数量不足5名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不予受理备案、注记和评定资信等级。 
  二、房地产经纪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取得营业执照后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注记等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发生持证人员在多个经纪组织注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及日常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资格证书加注印记,以防持证人员重复使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非法经纪活动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凡违反房地产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管理。目前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的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由规范性合同文本改为示范性文本。市、区、县房地局有关部门可同时出售给房地产经纪组织和委托经纪活动的当事人。同时,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由合同备案改为合同备案单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利用经纪合同进行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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