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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审查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六)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七)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房,提交买卖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1995年4月1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可以确认产权。 
  (九)198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买卖契证,可以确认产权。 
  (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纠纷各方同意先向职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决权属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包括售房价款的管理)的,有关各方提交协议后,由房地权属管理部门书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审批部门说明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有关情况,并附协议书。售房方案审批后,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受赠等房屋产权的确认,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确认产权。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的房屋,提交依法补办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设、买卖的证明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二、房屋面积测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 
  (二)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 
  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三)房改售房面积测算后,只须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绘制房地平面图。 
  三、房屋买卖过户 
  (一)办理房改售房买卖过户手续,售房单位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 
  (二)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均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房改售房鉴证章。 
  四、房屋登记发证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经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二)登记部门审查确认后,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中只须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图。 
  五、办理时限 
  自售房单位按本规定提交全部证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结: 
  (一)交易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买卖过户手续。 
  (二)登记部门: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确权证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其他事项 
  (一)房改售房应当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登记手续。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后,由各区县房地局领取使用。 
  (三)售房单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批余部分需继续出售,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出具确权证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通知中有关测量技术问题,由市房地局勘察测绘所解释,其他问题由市房地局权属管理处解释。 
  附件: 
 
 
确权证明 
 
________市/区/县房改办: 
  座落于____区(县)____号的房屋________幢,建筑面积__平方米,正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房屋所有权属于______所有。请贵办公室办理该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审批的有关手续。 
 
 
科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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