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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财发[2000]177号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乘坐70座(含70座)级涡桨飞机和50座(含50座)级以下涡扇飞机飞行航班的旅客,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调整为每人10元。具体机型由民航总局对外公布。

  二、旅客乘坐上述机型以外航班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为每人50元。

  三、在同一城市中转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在隔离区中转航班的旅客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
   (二)乘坐国内航班在24小时内中转的旅客,两个航班起飞时刻(以机票上的起飞时间为准)间隔在8小时以内,在中转机场免交机场管理建设费;超过8小时的,如中转航班由上述支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如中转航班由干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航空公司因故临时更换飞机,由支线飞机改为干线飞机的,应按航空公司原对外公布航班的支线机型执行,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乘坐干线飞机改乘支线飞机,尚未进入隔离区的旅客,其机场管理建设费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

  五、各机场应安排专项柜台出售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并在机场公告当日收取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航班号和所飞机型,以方便旅客购买。

  六、旅客购买机场管理建设费时,应出示当日有效机票。各机场应在支线飞机机票旅客联上加盖印章,以备查验。

  七、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67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现行支线飞机机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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