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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3 生效日期: 1997-12-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1991年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房地局沪房地物(1996)624号《关于空置、空关商品住宅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物价局沪价房(1996)2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上 
  海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批复〉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反映收费问题较多的空关费等重新予以规范。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 
  公房超期空关费的收取范围,“只适用于土地无偿划拨使用,且由地方财政、各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职工解困住房安置、市政动迁等房屋”。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期限界定: 
  (一)用于解决居住困难的公有房屋空关期,新建的为一年,调配的为半年; 
  (二)用于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复退)、离退休、特需等公有房屋空关期为一年半。 
  上述公房在空关期内的,可收取空关费;超过空关期限的,可收取超期空关费。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管理费用之外,全部用于房屋维修。 
  二、关于商品住宅空关费 
  新建商品住宅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应由出售(产权)单位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全部或部分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已实现销售的部分,自住宅交付之日起,除另有约定外,无论空关或使用,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售房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 
  未经产权人或房屋保留单位许可,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将空关的住宅租赁他人。 
  三、关于代理经租费 
  鉴于房管所已改制成物业管理企业,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经租管理费”已被取消,作为经营性的代理经租费作如下规定: 
  单位产权房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应由产权单位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缴付各项费用。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房屋设备运行费、维修费应按实计算并与个人产权房一样分摊,或从维修基金中扣除。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承租人收缴房租、代办租赁合同、分并户等业务的,代办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于办理入住等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为公房承租人办理除换房外的正常分户或更名手续的,可向承租人收取手续费30元。不符合正常分户或更名条件的不应办理手续。为换房人办理入住或退房、退租各项手续费的,可向换房人收取手续费50元。此外,不能以“产权人收益”、“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各条,请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由物价检查机构按《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上海市物价局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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