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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0 生效日期: 1994-10-20
发布部门: 斯洛文尼亚
发布文号:
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中斯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条 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斯洛文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秘书各一人。 
  双方主席应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变动情况。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协调中、斯各部门、地方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提出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并做出决议; 
  三、协调和促进两国有关单位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工作方法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也可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延期或提前召开,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如果需要,双方主席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举行会晤,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四、委员会会议根据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议定书包括根据有关议程所做的决议及其附件。 
  议定书附件应包括: 
  ——参加会议的双方代表团名单; 
  ——上届会议议定书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列入本届会议议定书的项目; 
  ——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五、会议议定书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六、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或补充。 
  八、委员会休会期间,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项目应追列入下一届会议议定书。 
  第四条 委员会费用 
  一、举行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费用(指代表团团长抵离期间与会代表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与会代表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为会议作准备而举行的秘书会晤期间双方人员的费用自理。 
  二、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委员会会议议定书规定而交换的专家和学者,除市内交通由接待方负担外,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和食宿均由派遣方负担。双方对口合作单位间,经协商也可采用对等招待方式。 
  第五条 终 则 
  一、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二、本章程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在卢布尔雅那签署。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国组主席 斯洛文尼亚组主席 
  黄寿增 拉多·盖诺里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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