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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 1997-07-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6]10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上报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改善住宅的功能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居住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住宅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于高级公寓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 
  第三条 城市住宅建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及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贯彻与住宅产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二)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生活习俗; 
  (四)确保住宅质量,改善住宅使用功能,做到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 
  (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适当建盖高层住宅; 
  (六)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年住宅改造的可能。 
 
 
第二章 套刑分类和面积标准 
 
  第四条 住宅套型划分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数、代际关系、职业特征等因素。 
  第五条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下表分为四类: 
 
 
 
┌─────┬─────────┬────────┬─────────┐ 
│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 
│          │ 套               │ /套            │ 平方米/套        │ 
├─────┼─────────┼────────┼─────────┤ 
│  一类    │     ≤55         │    ≥41        │      ≤4         │ 
├─────┼─────────┼────────┼─────────┤ 
│  二类    │     ≤70         │    ≥52        │      ≤5         │ 
├─────┼─────────┼────────┼─────────┤ 
│  三类    │     ≤90         │    ≥64        │      ≤6         │ 
├─────┼─────────┼────────┼─────────┤ 
│  四类    │     ≤110        │    ≥75        │      ≤7         │ 
└─────┴─────────┴────────┴─────────┘ 
 
 
 
  附注: 
  (一)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已包括在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中; 
  (二)各类住宅套型应有适当比例,新建小区和单位的住宅应以建设二类住宅套型为主; 
  (三)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7至18层的每套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19层以上的每套允许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第六条 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空间及阳台,三、四类住宅可设餐厅和书房。 
  第七条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标准: 
  (一)卧室:双人间9平方米,单人间6平方米; 
  (二)起居室(厅):10平方米; 
  (三)厨房:4平方米; 
  (四)卫生间:3平方米。 
 
 
第三章 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第八条 每套住宅应独门独户,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局合理。 
  第九条 住宅层高一般不应高于2.8米。 
  第十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具备较好朝向和有效的日照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每套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套型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厨房和暗卫生间必须具备机械换气条件。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做到冬季保温,夏季隔热通风。 
  第十三条 住宅外墙、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住宅室外装修应结合城市景观要求设计,外墙面一般可采用清水砖墙、水刷石或涂料,外门窗采用钢门窗或塑料门窗。 
  第十五条 住宅内装修为普通标准: 
  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的地面均为防滑地砖,其余为水泥石屑砂浆; 
  厨房、卫生间内墙贴瓷砖,其余均为普通粉刷; 
  顶棚为普通粉刷。 
  第十六条 室外装修及楼内公共部分以及厨房、卫生间装修应一次完成;其余用房根据住房要求做二次装修时,应与住宅建设同时考虑,同步进行,并保证不破坏建筑结构。 
 
 
第四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留安装位置,各类管线应集中隐蔽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要求,设置洗涤池、案板、灶台、碗柜或搁板,预留安装排油烟机位置。 
  第十九条 卫生间应设普通洗浴器、洗面器、便器(宜采用坐式),预留洗衣机位置。用水器具应设相应的给水龙头。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的水、电、煤气应分户计量,水电、电表宜设在楼层公共部位,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楼内公共部位设人工照明,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天线、有线电视天线、电话管线必须设置到户。 
  第二十三条 有管道燃气供应地区,供气管道系统设计与施工应与土建同步完成,每套住宅应设燃气计量表。 
  第二十四条 楼层住宅应设阳台和晒衣设施;底层住宅应设露台和晒衣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住宅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第二十六条 多层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高层住宅可设置垃圾管道,并设垃圾间。 
  第二十七条 住宅应设置纱窗。 
 
 
第五章 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住宅结构体系应满足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空间可改性可灵活性要求,推广采用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第三十一条 住宅结构配件应标准化,并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护门。底层住宅外窗及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应设安全防护设施。所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住宅立面和影响市容。 
  第三十三条 高层住宅可设置楼宇对讲系统。 
  第三十四条 阳台设计应确保安全,栏杆宜采用实心栏板,搁置花盆的顶面,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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