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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3]27号

  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项  目: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康日新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秦山第三核电厂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已按认可的设计建成,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记录,符合核安全法规基本要求,已具备首次装料条件,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其运行不致使厂区、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的首次装料申请并颁发此批准书,同时对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提出批准书条件。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在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初始临界、功率试验阶段及其以后的满功率试运行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 核电厂首次装料就是运行的开始。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秦山第三核电厂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安全运行有关的核安全法规,以保证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的安全运行。
  2.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在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及以后调试运行中必须履行其在《首次装料申请书》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附件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
  3. 秦山第三核电厂的《运行技术规格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第16章)是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被授权运行核电厂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运行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严格遵守。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在2003年底前将《运行技术规格书》的实施情况及评价意见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要根据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复审,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要求或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认为必要时应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修改。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4.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在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及以后的调试、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5.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首次装料阶段)〉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2】188号文)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
  6. 在秦山第三核电厂运行寿期内,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三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7. 国家核安全局对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后调试运行阶段的控制点确定为:①首次临界;②首次并网;③50%额定功率;④100%额定功率。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控制点释放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在取得国家核安全局对各控制点释放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该功率台阶的调试和试运行。
  8. 在二号机组临界前,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完成调试大纲中计划在装料前完成而推迟到装料后进行的液体区域控制系统等5个系统的22项试验项目,并满足验收准则要求。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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