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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呈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决定授予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14个镇“全国环境优美镇”称号。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认真总结创建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再接再厉,巩固创建工作成果,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全面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继续努力。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环境优美镇名单
  北京市 昌平区小汤山镇
  天津市 西青区杨柳青镇
  辽宁省 海城市西柳镇
  吉林省 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玉潭镇
  江苏省 常熟市海虞镇
  浙江省 临安市太湖源镇
  山东省 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河南省 巩义市竹林镇
  湖北省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
  广东省 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
  云南省 丽江县大研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金边镇(农4师62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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