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3]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上报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电池越增转移申请材料的函》(苏环函[2002]66号)收悉。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我局于2002年9月20日向日本环境厅发出了《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日本环境厅于2002年12月10日同意进口该废物(附件1,略)。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按照日本环境厅同意进口的内容,向日本 回收中心公司出口废镍、镉氢和锂离子电池,包括极板和残渣(以下简称废电池),共计30000公斤,有效期限至2003年11月26日。
二、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应填写中、英文《废物越境转移单》(见附件2,略)转移单应随废电池一起转移。
三、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每出口一批废电池,应在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废电池在境内转移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四、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每出口一批废电池,应在出口后一周,书面通知我局,并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五、每批出口废电池在日本处置完毕后,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我局,并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