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由于移动通信基站数量较多,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可以采用抽测的方法。抽测的基站,应主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抽测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移动通信基站的豁免水平,按照GB8702-88中第3.1.2条进行确认。